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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 16:42 谷城政府网 |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
谷城县摩托车、电动车“拆伞除篷”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关于严禁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篷)的通告
当前,我县摩托车、电动车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现象较为突出,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自2023年5月10日起,将在全县范围内对摩托车、电动车擅自加装遮阳伞、遮雨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摩托车、电动车的结构或者特征。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篷)属于改变车辆结构的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及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凡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的摩托车、电动车,务必于5月14日前主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依法强制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违法摩托车、电动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二、从即日起,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店和维修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安装遮阳伞(篷)。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安装遮阳伞(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全县各地各单位、企业、小区、安保公司、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出入车辆管理,拒绝非法安装遮阳伞(篷)的摩托车、电动车出入停放,并配合公安机关对非法安装的遮阳伞(篷)拆除。
四、专项整治期间由公安机关开展常态巡查,对城区道路两边停放的非法安装遮阳伞(篷)的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拖移到安全区域消除安全隐患。被拖移违法车辆驾驶人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办公位置:城关镇银城大道229号。联系电话:0710—7339337)学习道路交通法规,对无证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学习处罚完成后违法人员携带摩托车、电动车购车发票手续、车辆合格证、个人身份证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领车。
五、全县各乡镇由辖区派出所并同相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非法安装遮阳伞(篷)的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
六、全县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拆除摩托车、电动车遮阳伞(篷)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主动拆除到位。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非法安装遮阳伞(篷)的,将通报至其党组织所在地和工作单位。单位对长期停放非法安装遮阳伞(篷)摩托车、电动车放任不管或单位多人因交通违法被处罚的抄告县文明办、县平安办列入全年考核。
七、凡阻(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大力支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谷城县摩托车、电动车“拆伞除篷”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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